一、办事条件
(一)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,因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地址、联系电话、管辖区域等改变,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办理变更手续:
1、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
2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
3、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
4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。
(三)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机动车,不得办理变更联系地址同时变更管辖区域手续。
二、需提供的材料[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《(18)有关说明》]
(一)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;
(二)机动车行驶证;
(三)《机动车变更登记/备案申请表》(领取方式:车管所各分所、各区(县)交警支(大)队机动车管理窗口、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;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),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,个人车辆车主签字;
(四)委托代理人办理,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,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,代理人在《机动车变更登记/备案申请表》上签字;
(五)办理管辖区域变更到市属管辖的,需经车辆管理所市属窗口在《机动车变更登记/备案申请表》上盖章确认。
三、办理程序
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以上证明、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登记审核窗口或者转进方管辖区域交警支(大)队机动车管理窗口,办理变更备案手续。
四、收费标准
本项目不收费。
五、法律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)
(三)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)
(四)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(公安部公交管[2012]333号)
六、办结时限
手续齐全的,一个工作日完成。
七、受理时间、地点
(一)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:
1、受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
2、受理地点:
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
受理地点: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
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
受理地点:闵行区沁春路179号
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
受理地点: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
(二)各区(县)机动车管理窗口的受理时间、地点[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《(35)各区(县)机动车机动车、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、联系方式》]
八、举报(投诉)、咨询电话
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:62690606
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:62693922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
公安热线:962110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
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:12345